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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19號北山芳郁之暫時保護令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司安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19號
附件:無
主旨:公示送達北山芳郁之暫時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19號暫時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暫時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北山芳郁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思蒲
- 發布日期:112-05-09
- 更新日期:112-05-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