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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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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25號被告李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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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李霞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32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霞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徐悅瑜
 

  • 發布日期:112-05-08
  • 更新日期:112-05-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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