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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25號被告李霞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李霞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32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霞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徐悅瑜
- 發布日期:112-05-08
- 更新日期:112-05-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