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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護字第218號相對人乙(蘇○○)之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怡112年度護字第2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乙(蘇○○)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218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乙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兒童甲准予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日起延長安置於適當場所至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九日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机怡瑄
- 發布日期:112-04-23
- 更新日期:112-04-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