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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810號劉如宏之通知函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司保112年度司繼字第8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如宏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關係人通知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繼字第810號拋棄繼承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劉如宏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內容:
關係人如欲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請另行向本院
提出聲請狀,本院將依法審酌。
書記官 姚佳華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司保股
- 發布日期:112-04-22
- 更新日期:112-04-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