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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62號柯俊呈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一件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優112年度家護字第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柯俊呈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62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柯俊呈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張勝泓實施身體、精 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 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張勝泓為騷擾、接 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行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