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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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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護字第220號許珊瑛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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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志112年度護字第22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許珊瑛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220號繼續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許珊瑛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受安置人甲准予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三日起繼
      續安置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日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王誠億
 

  • 發布日期:112-04-20
  • 更新日期:112-04-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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