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44號張篤英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樂111年度婚字第34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篤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344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篤英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姚佳華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樂股
- 發布日期:112-04-20
- 更新日期:112-04-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