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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2號曾承蔚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樂111年度亡字第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曾承蔚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亡字第12號死亡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曾承蔚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宣告曾承蔚(身分證統一編號:E123***881號)於民國104年4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曾承蔚之遺產負擔。
書記官 姚佳華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樂股
- 發布日期:112-03-25
- 更新日期:112-03-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