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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護字第155號張O瑋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樂112年度護字第15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O瑋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155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O瑋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將受安置人甲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112年6月26日止。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姚佳華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樂股
- 發布日期:112-03-25
- 更新日期:112-03-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