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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49號張思源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雲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4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思源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49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思源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對於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OOO(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號)、OOO(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定由聲請人蕭靜璇單獨任之。
㈡相對人應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起至聲請人OOO、OOO各自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聲請人OOO、OOO扶養費各新臺幣貳仟柒佰零玖元。前開給付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如有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
㈢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蕭靜璇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發布日期:112-03-24
- 更新日期:112-03-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