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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26號被告邱瑞明之判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2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瑞明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26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邱瑞明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邱國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書記官 徐悅瑜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厚股
- 發布日期:112-03-23
- 更新日期:112-03-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