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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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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5號陳乃潔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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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善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乃潔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5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乃潔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陳恆觀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准予分割,並由兩造按附表「分割方法」欄及「備註」欄所示方法為分割。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原告及被告陳○潔各負擔新臺幣柒佰伍拾元,餘新臺幣叄仟零貳拾元由被告鄭○玉負擔。

 

  • 發布日期:112-03-23
  • 更新日期:112-03-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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