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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0號黃秀銣、呂金千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勵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秀銣、呂金千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0號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黃秀銣、呂金千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開調查庭),相對人等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佑盈
- 發布日期:112-03-21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