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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1號林津慧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勵112年度婚字第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津慧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1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津慧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佑盈
- 發布日期:112-03-22
- 更新日期:112-03-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