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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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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51號陳O穎之民事暫時保護令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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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司滿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O穎之民事暫時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51號暫時保護令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暫時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O穎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相對人應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上午9時,至本院家事大樓2樓溝通式法庭報到,並接受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安排之3小時家事輔導課程。
 
書記官  陳月珍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司滿股
  • 發布日期:112-03-21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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