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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聲字第19號李鈺珍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新112年度家護聲字第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鈺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聲字第19號撤銷通常保護令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鈺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五日所核發之一一一 年度家護字第一一六三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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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高千晴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