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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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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親字第33號周奕伸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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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勵111年度親字第3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周奕伸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33號認領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周奕伸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告應認領原告所生之女周○○為其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林佑盈

 

  • 發布日期:112-03-20
  • 更新日期:112-03-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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