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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孫德秀之更正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法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孫德秀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孫德秀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貳段一(一)第三行、(二)第一行關於「於110年9月3日死亡」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於110年9月30日死亡」;第貳段四、(一)第十行關於「(於110年9月3日歿)」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於110年9月30日歿)」。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關於「總額」欄位所示「1~51之加總共88,603,232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51之加總共38,603,232元,與基金1153.136單位及其孳息」。
書記官 謝佳妮
股 別:法股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