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孫德秀之更正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法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孫德秀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孫德秀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貳段一(一)第三行、(二)第一行關於「於110年9月3日死亡」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於110年9月30日死亡」;第貳段四、(一)第十行關於「(於110年9月3日歿)」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於110年9月30日歿)」。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關於「總額」欄位所示「1~51之加總共88,603,232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51之加總共38,603,232元,與基金1153.136單位及其孳息」。

書記官  謝佳妮
            
股       別:法股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