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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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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53號黃翰林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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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法111年度家繼簡字第5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翰林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53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翰林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受告知人李振豊與被告就被繼承人盧朝選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十六分之一,其餘由被告各按如附表二編號2至19所示之比例負擔。

書記官  謝佳妮
股       別:法股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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