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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徐千琇之判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新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徐千琇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徐千琇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徐崇雄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
擔。
書記官 高千晴
- 發布日期:112-03-02
- 更新日期:112-03-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