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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76號阮玉杏之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怡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7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阮玉杏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76號宣告停止親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阮玉杏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阮玉杏對於未成年人洪○○(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一二○○○○五五八號)之親權全部應予停止。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机怡瑄
- 發布日期:112-02-16
- 更新日期:112-02-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