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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20號被告柯瑞斯丁之判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2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柯瑞斯丁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20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柯瑞斯丁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告應與原告就被繼承人陳清子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就被繼承人陳清子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書記官 徐悅瑜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厚股
- 發布日期:112-02-15
- 更新日期:112-02-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