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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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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補字第1133號陳芳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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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敦111年度家補字第113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芳玲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補字第1133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芳玲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張鳳珍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各為5分之1,請求分割遺產。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據此,依卷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陳張鳳珍所留遺產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35,278元,而原告就前開遺產之法定應繼分為5分之1,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47,056元(計算式:6,235,278元×1/5=1,247,0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書記官  王鵬勝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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