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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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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婚字第462號張育偉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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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樂110年度婚字第4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育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462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育偉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兒少溫馨室(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3樓)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姚佳華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樂股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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