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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親字第42號王超云之庭期通知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志111年度親字第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超云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42號否認推定生父之訴等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王超云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王誠億
- 發布日期:111-11-25
- 更新日期:111-11-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