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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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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婚字第422號袁均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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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善110年度婚字第42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袁均華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422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袁均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袁○穎(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袁○榆(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發布日期:111-08-16
  • 更新日期:111-08-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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