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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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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83號常桂玲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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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敏111年度婚字第28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常桂玲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283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常桂玲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玲君
 

  • 發布日期:111-08-12
  • 更新日期:111-08-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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