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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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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677號李志正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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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司志110年度司繼字第267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志正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司繼字第2677號拋棄繼承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志仁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王誠億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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