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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50號被告孫洪月之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厚111婚字第2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孫洪月之起訴狀繕本、調查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婚字第250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調查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14時20分,在本院家事第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徐悅瑜
書記官 科長 法 官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厚股
- 發布日期:111-07-29
- 更新日期:111-07-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