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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暫字第98號王瑞瑞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協111年度家暫字第9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瑞瑞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暫字第98號暫時處分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瑞瑞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於本院一一一年度家非調字第一一五0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事件調解或和解成立、撤回、裁定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楊OO(女,民國一○二年O月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二二*****0九號)非經聲請人同意,不得出境。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張金蘭
- 發布日期:111-07-27
- 更新日期:111-07-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