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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司家他字第110號劉霞卿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劉霞卿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家他字第110號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劉霞卿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7-25
- 更新日期:111-07-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