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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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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翁麗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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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金111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翁麗華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翁麗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
      力。
  四、主文:
  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西元2005年9月20日(2005)蕉民初字第765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 發布日期:111-07-22
  • 更新日期:111-07-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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