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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司家他字第112號盧安芬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司金111年度司家他字第1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盧安芬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家他字第112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
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盧安芬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
力。
四、主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盧安芬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書記官 陳靜瑤
- 發布日期:111-07-22
- 更新日期:111-07-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