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935號關係人王玉美之本院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司優111年度司繼字第293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王玉美之本院通知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繼字第2935號拋棄繼承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本院通知,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關係人王玉美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主旨:本庭處理111年度司繼字第2935號拋棄繼承等事件,聲明人即拋棄繼承權人王愛珠聲明拋棄被繼承人王正則遺產之繼承,經准予備查在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人。
  二、台端如欲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請另行向本院提出聲請狀,本院將依法審酌。
書記官  陳玲君
 

  • 發布日期:111-07-07
  • 更新日期:111-07-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