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58號黃證諺之民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怡111年度婚字第5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證諺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58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證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黃○○(女,民國一○三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二二○○○○四三五號)、黃○○(女,民國一○四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二二六○○○六一七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机怡瑄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怡股
 

  • 發布日期:111-07-05
  • 更新日期:111-07-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