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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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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樊弘昱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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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怡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樊弘昱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樊弘昱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繼承人樊渝生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 產,應分割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 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之應繼分 比例負擔。
書記官  机怡瑄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怡股
 

  • 發布日期:111-07-04
  • 更新日期:111-07-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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