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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司養聲字第163號陳文孝仁、陳文保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司敦110年度司養聲字第16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文孝仁、陳文保(TRAN VAN BAO)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司養聲字第163號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文孝仁、陳文保(TRAN VAN BAO)得於上班
日 隨 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 發布日期:111-07-04
- 更新日期:111-07-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