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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婚字第367號王忠玲之判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厚110婚字第3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忠玲(VONG CHONG LENH)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0年度婚字第367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忠玲(VONG CHONG LENH)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徐悅瑜
書記官 法 官
函 稿 代 碼:G006-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厚股
- 發布日期:111-06-28
- 更新日期:111-06-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