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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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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1號陳聖元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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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敦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聖元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1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聖元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應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一日起,至聲請人于○○(女,民國九十七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I二○****九五三號)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之扶養費新臺幣玖仟伍佰元,並由法定代理人于蕙蘋代為受領。且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如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十二期喪失期限利益。
      聲請人其餘聲請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王鵬勝
 

  • 發布日期:111-06-27
  • 更新日期:111-06-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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