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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婚字第437號俞雪琴之判決正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雄110年度婚字第43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俞雪琴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437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俞雪琴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陳月珍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雄股
- 發布日期:111-06-23
- 更新日期:111-06-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