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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561號蘇建彰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法110年度家親聲字第5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蘇建彰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親聲字第561號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蘇建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聲請人蘇煜敦對相對人蘇建彰之扶養義務減輕為每月新臺幣參仟陸佰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謝佳妮
股 別:法股
- 發布日期:111-06-23
- 更新日期:111-06-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