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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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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83號王正義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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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友111年度婚字第183號
附件: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友111年度婚字第18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正義之民事離婚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83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離婚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王正義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四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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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5-23
  • 更新日期:111-05-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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