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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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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婚字第357號萬如靜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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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優110年度婚字第35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萬如靜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357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萬如靜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方○○(男、年籍詳卷)、方**(男、年籍詳卷)、方&&(女、年籍詳卷)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均由原告單獨任之。
被告應自兩造離婚等事件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方○○、方**、方&&各自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每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新臺幣11,471元整,併由原告代為受領。如遲誤1期履行,其後12期視為亦已到期。
訴訟及聲請費用均由被告負擔。


                                

  • 發布日期:111-05-18
  • 更新日期:111-05-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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