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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60號陶凱慧之開庭通知、聲請狀
主旨:
公示送達相對人陶凱慧之聲請狀繕本、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聲字第60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調解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陶凱慧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在本院第三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開調查程序,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1-05-16
- 更新日期:111-05-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