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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婚字第359號鄒亮之判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志110年度婚字第35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鄒亮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359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鄒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傅OO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由原告單獨任之。
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傅
OO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傅O
O扶養費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參拾柒元,並由原告代為受
領。如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十二期喪失期限利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王誠億
- 發布日期:111-05-13
- 更新日期:111-05-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