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婚字第359號鄒亮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志110年度婚字第35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鄒亮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359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鄒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傅OO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由原告單獨任之。
      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傅
      OO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傅O
      O扶養費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參拾柒元,並由原告代為受
      領。如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十二期喪失期限利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王誠億
 

  • 發布日期:111-05-13
  • 更新日期:111-05-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