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司養聲字第176號Tarmini Bt Saryim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司吉110年度司養聲字第17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Tarmini Bt Saryim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司養聲字第176號認可收養子女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Tarmini Bt Saryim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認可王OO(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一二****九二0號)、郭OO(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二二****八三八號)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八日起共同收養翁OO(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Q*********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高建宇
 

  • 發布日期:111-05-05
  • 更新日期:111-05-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