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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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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司養聲字第144號黃昱翔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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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司厚110年度司養聲字第14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昱翔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司養聲字第144號認可收養子女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昱翔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1.聲請駁回。
2.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應於本裁定後一年內進行追蹤訪視。
      3.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蔡嘉薇
 

  • 發布日期:111-05-04
  • 更新日期:111-05-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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