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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538號鐘子淇、劉琴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友110年度家親聲字第53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鐘子淇、劉琴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親聲字第538號宣告停止親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鐘子淇、劉琴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鐘子淇、劉琴對於其等所生未成年子女鐘○○(男,民國92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S12****077號)之親權應全部予以停止。
選定鐘碧蓮為未成年子女鐘○○之監護人。
指定鐘碧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友股
- 發布日期:111-05-04
- 更新日期:111-05-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