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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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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級學校(含幼兒園)建立家事事件業務聯繫合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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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及會面交往事件之酌定及改定,往往是父母在分居或離異後的接續角力,依本院處理家事事件之實務經驗,即常見父母一方或雙方將彼此間之紛爭延伸至教育單位。學校本該是未成年子女穩定學習的處所,惟雙親間的爭執延續,不僅容易影響未成年子女之出勤率及就學表現,更可能引發一連串的人際與社會問題。為此,本院於111年3月16日,即先由李庭長嘉益代表本院並率領調查保護室團隊,拜訪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黃副局長盟惠,並就「由司法單位處理爭端,教育系統啟動輔導關懷機制」之理念達成共識;復於同年5月9日召開研商會議、8月2日召開各級學校研商會議暨說明會後,確定於9月23日起正式建立業務聯繫機制。

   首先,當本院於調解或審理期間,依卷證資料,例如父母或未成年子女之陳述意見、社工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報告等事證後,認未成年子女之就學權益或在校表現有受影響之虞,即得填寫業務聯繫通知單,並透過傳真或行文方式,促請學校教師、教保服務人員、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留意並確認未成年子女的學習狀況、同儕互動是否確有受父母紛爭所影響、有無進行輔導或其他關懷性措施之必要性;此外,父母一方或雙方有無因學籍或其他入學問題、親權或會面交往等爭議而在校發生衝突,亦為法官所關注之焦點。

   學校(園方)於收受前揭通知單後七日內,即應按需求評估未成年子女之學習情形或身心發展是否確有不利情事,以及須否進行輔導或相關協助回覆本院;而若遇父母雙方在校發生衝突,甚至與學校產生爭執時,亦得簡述事件發生之經過,建議本院採取必要措施。又,即便未成年子女之就學表現異常或家長間的衝突事件係發生於回覆之後,學校亦得再次填寫回覆單,使本院能即時掌握紛爭之最新動態。

   而本院在收取回覆單後,除將該表單置於保密袋,以避免父母一方再次向學校提起爭執外,亦將視回覆內容採取必要處理措施,包含:發函通知當事人,促請配合相關事項或為必要提醒、利用調解或開庭時為必要曉諭、轉介本院已連結之社會福利資源、命家事調查官進行調查,甚或依職權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期事件對未成年子女之不利影響能降至最低。

   本項合作機制,除能讓各級學校(含幼兒園)留意未成年子女身心狀況乃至家庭問題,評估有無進行三級輔導之必要外,同時亦能協助各教育單位不再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所為難,藉此建構更趨完善的社會安全網,真心貫徹將教育留給學校、紛爭回歸法院的理念,落實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保障。

檔案下載

  • 教育局聯繫機制新聞稿doc
  • 發布日期:111-10-20
  • 更新日期:111-10-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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