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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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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665號潘汶賢之通常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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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法113年度家護字第66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潘汶賢之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護字第665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
      。
  二、應送達之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潘汶賢得於
      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洪OO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
          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洪OO為騷擾、接觸、跟蹤、通信
          、通話之行為。
    三、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壹佰公尺:(一)被害人
          住居所:高雄市00區00路00巷00號。(二)被害人學
          校:高雄市00區00路00號。
      四、本保護令有效期間為壹年。

書記官  謝佳妮

股       別:法股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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